未成年人结伴游水 溺亡职责由谁承当

liukang20246天前吃瓜始末291
【案情介绍】
2022年夏天,李某(16岁)、孙某(15岁)、张某(13岁)与周某(12岁)四人相约到城外小聚,一起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邻近的池塘游水洗澡,在游水过程中,周某溺水逝世。周某爸爸妈妈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、池塘的所有人一起申述法院,要求补偿逝世补偿金、丧葬费等费用。
周某溺亡,谁应承当职责呢?
【律师回答】
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规则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,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经其法定署理人赞同、追认;可是,可以独立施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许与其年纪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则:“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形成危害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则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产生或许扩展有差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职责。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:“无民事行为才能人、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别人危害的,由监护人承当侵权职责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职责。”自然人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依法遭到法律保护。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
本案中,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水,存在必定安全风险,应当预见会有风险产生而没有预见,形成溺亡事端,同游人对伙伴溺亡的结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差错,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,应对其子女行为的结果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。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,其所有人应当预见该池塘接近路途,具有潜在的风险性,应负有加强巡查办理、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、及时发现并劝止等职责。本案中,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以上安全保证职责,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。周某在事端产生时年满12周岁,依据其年纪、智力情况,应当可以认识到在池塘游水的风险性却挑选了下水,其本身存在差错。周某作为未成年人,其爸爸妈妈监管不力,是导致溺水事端的首要原因,应负首要职责。因而本案溺亡事情中,李某、孙某、张某的监护人及池塘所有人承当非必须职责,周某的监护人承当首要职责。
律师提示:每年青少年和儿童因游水或玩水导致溺水身亡的沉痛事情时有产生。溺水已成为孩子意外逝世的头号杀手,防溺水教育刻不容缓。溺水事端的产生令人心痛,一起也敲响了警钟。在此,提示广阔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要实在进步安全意识,加强溺水安全教育,防止溺水悲惨剧的再次产生。
(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宫祥兰 来历:天津工人报)
来历:中工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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